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度簡字第4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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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8年簡字第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5日
裁判案由:空氣污染防制法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8年度簡字第4號原告 廖千慈 送達代收人 鄭敏祥 上列原告因空氣污染防制法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核本件起訴尚有如附表所示不合程式之情形,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條第1項、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起訴不合程式」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郭世顏附表:
┌──┬───────────────────────┐│項次│起訴不合程式之情形│├──┼───────────────────────┤│1│未繳納簡易訴訟程序事件起訴裁判費新臺幣2000元。│├──┼───────────────────────┤│2│起訴狀未正確表明「當事人」,提出於本院:│││②應列原處分機關【苗栗縣政府】為「被告」,並記│││載被告所在地【以被告公文書上之記載為準】、被│││告代表人之姓名及與機關之關係【 徐耀昌 (縣長)│││】。│├──┼───────────────────────┤│3│起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原告未提出原處分「苗栗縣政府107年4月24日府環│││空字第1070016831號函」或其影本,本院無從得知原│││處分之內容為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秋靜中華民國108年4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