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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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受領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31號原告好味美食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金宗 律師以上原告與被告甲○○間請求請求返還受領物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1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26,400元,原告僅繳納5,000元,尚不足121,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雯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楊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