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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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2月1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甲○○○前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肆萬叁仟伍佰陸拾伍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4,35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44,06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565元),並提出準備書狀及其繕本,逾期未補繳及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2月11日
書記官李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