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5號證人 曾正忠 上列證人因108年度簡上字第25號 張美月 詐欺案件,業經本院送達在案,惟查該證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都韻荃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李祥銘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簡上字第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詐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簡上字第25號證人 曾正忠 上列證人因108年度簡上字第25號 張美月 詐欺案件,業經本院送達在案,惟查該證人住居所及所在地不明,應行送達之裁定正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9條第1款規定為公示送達,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曾鈴媖
法官都韻荃法官呂佩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李祥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