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審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審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司法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審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秀英選任辯護人許明德律師被告謝明琇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7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秀英、謝明琇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嗣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蕙芳
法官詹尚晃法官黃政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5月7日
書記官洪光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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