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35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3598號聲請人聿得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5年度催字第16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951年2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附表:95年度除字第3598號│├──┬─────────┬─────────┬───────────┬───────────┬────────┬────────┬──┤│編號│發票人│擔當付款人│發票日│到期日│金額(新台幣)│本票號碼│備考│├──┼─────────┼─────────┼───────────┼───────────┼────────┼────────┼──┤│001│東培工業股份有限公│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忠│95年2月10日│95年5月3日│41,975元│CHA0000000││││司│孝分行││││││└──┴─────────┴─────────┴───────────┴───────────┴────────┴────────┴──┘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12月27日
書記官池東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