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542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建成圓環美食館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二十七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三十日裁定,限令上訴人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十二月五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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