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27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抵押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277號原告甲○○被告乙○○上當事人間請求抵押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00元(即原告請求被告轉讓之債權金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2,28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3,000元,原告應再補繳69,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盧怡秀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12日
書記官林惟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