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金訴字第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金訴字第51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啓智具保人粘元榤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19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粘元榤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即明。
二、經查,被告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萬元,由具保人粘元榤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有臺灣彰化地方檢察署點名單、收受刑事保證金、罰金通知單、國庫存款收款書各1份附卷可稽(見偵緝卷第35頁、第43頁至第45頁)。而被告經本院依其住所傳喚,無正當理由未到庭,且經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粘元榤經合法傳喚亦未偕同被告到庭,此有本院刑事報到明細、準備程序筆錄、送達證書、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彰化縣警察局鹿港分局民國111年6月10日鹿警分偵字第1110017555號函暨檢附之拘提結果報告書等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13頁至第216頁、第211頁、第243頁至第246頁、第229頁、第231頁、第247頁、第251頁、第235頁至第241頁)。末查,被告、具保人並無在監在押致不能到庭之情形,復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各1紙在卷可查(見本院卷第249頁、第253頁),則被告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粘元榤原繳納上開保證金及所實收之利息均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義閔
法官李昕法官巫美蕙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婷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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