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0年重訴字第1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7月21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重訴字第157號原告 蕭家雄 住彰化縣○○鄉○○路0段00號 蕭鍚滄 住臺東縣○○市○○里○○○街0號
蕭金勇 蕭汝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益軒 律師被告 蕭慶珍
蕭慶三
蕭如壎 蕭明合 蕭麗瑄
蕭明薌
蕭錦樑 蕭錦標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 律師
洪婕慈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五日上午十時十五分,在本院第二十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鍾孟容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7月21日
書記官張茂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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