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9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2年度司促字第926號債權人高雄市美濃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謝志強 債務人 王慈穗
徐茂源
一、債務人王慈穗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參拾壹萬參仟參佰貳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但若對債務人王慈穗財產執行無效果,由債務人徐茂源給付,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2年2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郭哲安附表:
編號本金(新臺幣)請求利息期間(民國)年息請求違約金期間(民國)違約金計算方式1313,329元111年8月9日起至112年2月8日止3.086﹪111年9月29日起至112年2月8日止左列利率3.086﹪112年2月9日起至清償日止5.105﹪112年2月9日起至112年3月28日止左列利率3.086﹪112年3月29日起至清償日止左列利率5.105﹪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