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0年度中簡字第2599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99號

原告 黃御書

訴訟代理人 李涵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被告 邱偉聖

泰新交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雅慧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被告大都會車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殷毓均

訴訟代理人 簡曼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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