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簡字第2599號
原告 黃御書
訴訟代理人 李涵 律師
複代理人 李平勳 律師
被告 邱偉聖
法定代理人 陳雅慧
訴訟代理人 陳志銘
法定代理人 殷毓均
訴訟代理人 簡曼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2月14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吳蕙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