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亡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死亡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亡字第27號聲請人 黃添濬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失蹤人 黃添財 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宣告黃添財(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最後設籍地址:臺中市○○區○○里○○路○段○○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於民國103年7月15日下午12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黃添財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黃添財於民國96年7月15日失蹤,迄今生死不明已逾7年,聲請人為失蹤人之胞弟,前聲請鈞院准以106年度亡字第48號公示催告。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爰依法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所主張之前開事實,有戶籍謄本、受(處)理失蹤人口案件登記表、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資料、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為證,並據證人 黃添成 於本院證述屬實。綜上事證,自堪認聲請人之主張為真實。
四、本件失蹤人於96年7月15日失蹤,算至103年7月15日屆滿7年,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為死亡之宣告,在經公示催告程序申報期間屆滿,仍未據失蹤人陳報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之情形下,自有理由,應予准許,並應以失蹤屆滿7年之日,作為確定其死亡之時,爰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書豪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
書記官紀俊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