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簡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簡附民字第155號原告 姜宥寧 被告 賴語喬 上列被告因恐嚇取財案件(113年度簡字第11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唐中興
法官陳培維法官李怡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妤甄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