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附民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附民字第610號原告 林子涵 (年籍資料詳卷)被告 林錦榮 (年籍資料詳卷)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3年度金訴字第233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本案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簡芳潔
法官姚佑軍法官蕭孝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鳳美中華民國11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