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北簡字第1887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邱淑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高雅芳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一00年十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貳拾萬肆仟
叁佰陸拾陸元,應徵裁判費叁仟叁佰壹拾伍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沈佳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