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403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許朝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萬零壹佰壹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伍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許朝評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5115元,專案補償款5000元,共計新臺幣20115元未作繳納。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謹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