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4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10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4212號原告 羅國勝 訴訟代理人 廖健智 刑事法院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以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同院民事庭,依同條第2項規定,固應免納裁判費。然所應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則本件原告與被告 鄭重文 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時僅請求新臺幣(下同)2,160,000元,於本院刑事庭裁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擴張請求金額為3,342,
050元,則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即1,182,050元,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即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781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此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淑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10日
書記官蕭欣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