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4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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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4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48號原告陸軍第八軍團五四工兵群代表人 陳俊宏 訴訟代理人 黃怡綸 被告 曾詠信 上列當事人間志願士兵不適服現役賠償辦法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行政訴訟法第10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上開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仍適用之,同法第236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11年6月17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14日內補正。本院依原告填具之送達處所(臺南新化○○00000○○○)郵寄,於111年6月21日由原告內部人員簽收,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憑,是原告應自送達後翌日起14日內繳納裁判費,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顯已逾期,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侯明正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書記官陳惠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