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交重附民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0號原告陳○蓓(地址詳卷)兼法定代理人 陳信志
江資薇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冠瑋 律師被告 傅勝鴻
龍裕交通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芳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1年度交訴字第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9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楊陵萍
法官黃麗竹法官簡鈺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芳宜中華民國111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