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56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1年度司促字第564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務人 楊金祥
賴鈺麗 即 賴高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下同) 陸仟 陸佰參拾 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即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附表利息:本金序號本金(新臺幣)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6,630元楊金祥、賴高麗自民國111年03月14日起至民國111年03月22日起年息1.9%自民國111年03月23日起至民國111年06月21日起年息2.15%自民國111年06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2.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