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43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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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4384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43841號債權人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債務人陳建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柒萬壹仟壹佰伍拾叁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七.
一八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壹拾壹萬壹仟捌佰貳拾捌元,及其中壹拾萬肆仟捌佰伍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三.七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1月26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