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審交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4年度審交附民字第1號原告 彭陽
彭皓 彭賴東妹 被告 余盛嘉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陳葳
法官許月馨法官張德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怡君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