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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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債權人 王志國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陳妍鈺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確認本件請求之原因事實及法律依據(因所載原因事實與狀附證據不符)。
㈢自民國103年4月20日起算利息及以年息10%計息之依據。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怡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4年1月13日
書記官王竪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