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度聲再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89年聲再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再字第三四號
再審聲請人即受裁定人甲○○右列聲請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對於本院八十八年二月二日確定裁定(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交聲字第七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再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查法院受理有關交通事件,準用刑事訴訟法之規定,固為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
八十九條所明定。惟刑事訴訟法第五編有關再審之程序,係就已確定之判決發現事實上錯誤或有錯誤之虞時所設之救濟方法,故提起再審,僅得對確定判決為之,此觀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第四百二十一條、第四百二十二條、第四百二十四條、第四百二十五條、第四百二十六條、第四百二十七條、第四百二十八條、第四百三十七條至第四百四十條各規定,至為明瞭。從而,對確定裁定,殊無聲請再審之餘地,茲聲請人竟對確定裁定聲請再審,自屬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三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審判長法官吳鴻章
法官莊謙崇法官林德盛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芬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