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5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2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5109號聲請人 郭金泉 相對人 劉卜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卜鳳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釋明提示日之日期。(提示日前之利息無法請求)
二、相對人劉卜鳳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釋明請求之確切利率。(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97條之規定,本票未載明約定利率者,至多僅能請求年息百分之六)中華民國103年10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