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聲字第10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0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00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溫經緯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104年度執聲付字第41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溫經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溫經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鈞院以100年度聲字第3221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5年8月確定。受刑人於民國100年9月15日入監執行,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3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
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核准假釋文號:法務部矯正署104年3月27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麗霞
法官曾德水法官劉興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文儀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