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678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禮仁通寶大樓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吳俊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李逸先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李逸先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若無法提出相對人之戶籍謄本時,請提出所有權人李逸先之建物謄本(建物座落:高雄市○○區○○○路○○號12樓之1、12樓之2)。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