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66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促字第1669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劉錦漢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鳳霖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陳明 相對人正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二、聲請狀附表欄編號3金額150萬元,與支票原本記載不符,請陳明正確金額。(票號0000000)
三、查請求之標的金額650萬元,與本票原本4張金額記載不同,請陳明其餘差額,請求依據事實原因及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中華民國104年9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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