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4號原告 林瑋玲 訴訟代理人 李志聖 律師被告亞昕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姚連地 被告樸園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李忠恕 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徐胤真 律師
鄭凱威 律師 蔡順雄 律師被告 天地昕 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姚連地訴訟代理人 黃捷琳 律師
張玲綺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八年十二月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丁于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