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18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28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1859號原告 王瑛瑛 被告 呂慶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953,2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30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8年10月28日
書記官曾怡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