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5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58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5858號債權人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王國斌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100.2.9金管銀票字第00000000000號發布令,就信用卡發卡機構對持卡人違約第一、二及三期之違約金收取上限分別為新臺幣(下同)30
0元、400元及500元。本件經核,聲請人請求金額32,390元之部分,債務人應給付自民國95年2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150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
300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600元之違約金,就違約金之請求超逾金管會拘束部分,應更正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6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曾婷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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