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65號原告 賴明珠 訴訟代理人 黃俊宜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明煌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47,100元【即門牌號碼:雲林縣古坑鄉○○村○○00號之5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7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何志通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4年10月13日
書記官楊雯君附記:繳費金額未逾2萬元者,於繳款期限內可持繳款單就近向便利商店繳納。逾2萬元者,可向金融機構繳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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