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裁判案由:返還定金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46號原告 鄭朝杰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被告 藍銘洋 訴訟代理人陳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書記官古紹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