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重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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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5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定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546號原告 鄭朝杰 訴訟代理人 凌見臣 律師被告 藍銘洋 訴訟代理人陳昌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定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世貴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6年1月23日
書記官古紹霖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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