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度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17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1741號原告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雷仲達 代理人 李思潔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洋德 、 林明宏 、 林伯仲 、 林淑惠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伍佰肆拾貳萬壹仟陸佰肆拾柒元,應繳裁判費伍萬肆仟柒佰伍拾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萬肆仟貳佰伍拾柒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七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佳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9月30日
書記官蔡柏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