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2年附民字第5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附民字第570號原告 陳鈺珊 訴訟代理人 賴俊維 律師( 法扶 律師)被告 賴閎鈞 上列被告因被訴本院112年度金訴字第473號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馮俊郎
法官李宇璿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3月22日
書記官林欣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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