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29號上訴人即原告尚霖資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儷娟 訴訟代理人 陳國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黃義進陳正育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4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61,558元,應徵裁判費17,38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李文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14日
書記官李彥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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