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2年度彰簡字第31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彰簡字第314號

上訴人 鄧正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莊綉茹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1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部分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91萬3,044元(即:467萬4,049元-276萬1,005元=191萬3,044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萬1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3萬12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彰化簡易庭法官許嘉仁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10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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