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4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合夥結算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423號原告 黃佳玫 被告祈丞商行兼上列一人法定代理人 江雅君 被告 黃虹菱 上列原告與被告祈丞商行、江雅君、黃虹菱間請求合夥結算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00,000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14,86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4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