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32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32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邱昌鵬義務辯護人李淑寶律師被告李慧如選任辯護人 柯士斌 律師(法律扶助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100年度偵字第351號、第363號、第1440號、第144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延展至民國一百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邱昌鵬、李慧如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前經辯論終結後,原定於民國100年11月15日下午4時宣判,惟本案起訴之犯罪事實及卷附證據資料俱屬複雜,比對及判斷上之耗時程度超出預期,判決須交代之爭點及理由必須分門別類,逐一論述,始得周詳,致無法如期宣判。為避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當事人往返奔波,並為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有必要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並通知訴訟關係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志祥
法官藍君宜法官張婷妮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4日
書記官連懿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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