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度繼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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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2年繼字第2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限定繼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二四五號
聲請人 莊富權
莊馥恩 法定代理人乙○○
莊志銘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北市○○區○○街○○號四樓)於九十二年二月四日死亡,聲請限定繼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柒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B法官邱璿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B法院書記官張雪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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