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12年度台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12年台聲字第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8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罪附帶民訴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台聲字第38號聲明人 張坤和 上列聲明人因自訴臺東縣警察局等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2年2月8日第三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12年度台附字第5號),聲明不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明駁回。
理由按本院為終審法院,案件一經裁判,即屬確定,當事人不得更有所聲請或聲明。本件聲明人張坤和因自訴臺東縣警察局等偽造文書等罪請求損害賠償案件,經本院判決後,復具「聲請書狀」聲明不服,主張法務部停止其執行律師職務之函文自始、當然無效,法院認其須委任律師為自訴代理人,當然違背法令,應將案件移回第一審法院裁判等語。依前述說明,顯為法所不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4月18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李英勇
法官鄧振球法官洪兆隆法官邱忠義法官楊智勝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修弘中華民國112年4月2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