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交附民字第16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2年度交附民字第166號原告 張春玲 被告 李志平 上列被告李志平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張春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30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劉元斐
法官毛彥程法官方鴻愷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02年5月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