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52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52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代理人 李軼倫 相對人即債務人蔡為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叁萬捌仟肆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七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算每日二.六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4年1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