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184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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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18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7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促字第18489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0000000上列聲請人與債務人間請求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之甲0000000戶籍謄本一份(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
民事庭法官林孟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何祖屏中華民國9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