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4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411號附民原告 林家豪 附民被告 蔡立偉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裁定,其正本與原本有所不符,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正本「法官陳淑芬」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陳淑勤」。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是以,刑事裁定之正本與原本不符者,得以裁定更正之。
二、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30日所為之111年度附民字第1411號裁定正本法官欄記載「法官陳淑芬」與裁定原本法官欄名之簽名「陳淑勤」不符,應更正如主文。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振謙
法官陳淑勤法官鄭燕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玉寧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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