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度建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1年建字第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4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建字第96號上訴人日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方丞耀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因111年度建字第96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51,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1,886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4月11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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