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度拍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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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5年拍字第2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5年度拍字第2706號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惠凌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正確事實理由。
二、相對人陳惠凌及債務人 陳曉穎 之記事未省略戶籍謄本。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林明洲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5年11月30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