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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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147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曾錫源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3年度執聲字第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錫源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受刑人曾錫源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1年度訴字第1268號、102年度訴字第135、20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10月、10月,並經定應執行刑2年6月;②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102年度訴更字第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1年、7月,並經定應執行刑1年3月,均經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且吸毒案件有成癮性,宜定適當之時間,令其入監與毒品隔離,以促其戒除心癮,定執行刑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葉明松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1月28日
書記官蕭雅馨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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