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08號聲請人即被告 何百生 上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何百生於提出並繳納新臺幣貳仟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住居於臺中市○里區○○路○段光華巷5號。
理由
一、聲請人即被告何百生於本院審理時請求交保。
二、被告何百生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電信法第56條第1項之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等罪嫌,犯罪嫌疑重大,且經本院2度通緝到案,而有逃亡之事實,於民國101年3月25日執行羈押在案。
三、經查,本案業經審理終結,並已判處其盜用電信設備通信罪處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在案。審以被告犯案情節,所生危害,認由被告提出相當金額供擔保,已足資生警惕之效,藉由命具保及限制住居之處分,應可確保本案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而認無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並考量被告之經濟狀況及犯罪情節等一切情狀,准予被告取具並繳納新臺幣2千元之保證金後,即得停止羈押為適當,並依刑事訴訟法第111條第5項規定,將其限制住居於臺中市○里區○○路○段光華巷5號處所。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賴妙雲
法官楊欣怡法官黃麗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101年5月15日